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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辅导:阮齐林教授谈“犯罪中止”

来源:考试大 [2008-3-24] [微信公众号查成绩:]
阮齐林教授谈“犯罪中止”


  (一)中止的时间条件:在犯罪的过程中。 
  1.犯罪的过程通常包括三种情形:
  (1)准备过程
  (2)实行过程
  (3)犯罪行为实施终了,犯罪结果发生以前
  在第三种情形下,行为实施终了,但犯罪结果发生以前,及时、有效地阻止结果的发生,依然成立中止。
  2.犯罪中止的几个注意事项
  (1)如果犯罪既遂了,即客体已经遭到实际的破坏了,不可能退回到未完成状态,就不可能成立中止。所以犯罪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都属于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只能是酌定的情节,不是犯罪中止。
  如绑架人质后,又后悔了,主动释放人质的,也不成立中止。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中途主动释放的,也认为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也不成立中止。
  例如,甲拐了一个儿童,四处寻找买家,结果一个多星期都没找到合适的买家,后来又把孩子主动送回家,这种情况也被认为是犯罪的既遂。
  最近有一个案例,三个农民从昆明引诱三个小学生到乡下,给孩子的父母打电话勒索15万赎金。后来小孩与绑匪产生了感情,绑匪就后悔了,在十几个小时以后,把孩子主动送回家。这样的情况,也是不成立中止的,应视为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一般来说,犯罪既遂以后就没有成立中止的机会了。
  (2)如果犯罪告一段落,归于未遂,通常也是以犯罪未遂处理,不以中止论处。
  例如,夫妻吵架,丈夫在家里挥刀砍杀妻子,妻子趁机逃到院子里,丈夫继续持刀在院中追杀,这时院子里的邻居把丈夫阻止住,将刀夺过来。到此,犯罪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应该认定丈夫为故意杀人的未遂。邻居发现妻子的伤势很重,就将其送医院,在邻居的劝说之下,被害人的丈夫也跟着去医院照顾妻子,被害人最终没死。这种情况不能算丈夫自动、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为前面的犯罪过程已经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面的对被害人的救治行为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
  再如,甲为了杀害乙,把乙弄到郊外,用刀子疯狂地砍杀十几刀,认为乙彻底死亡,就离开了作案现场。过了三个小时以后,突然想起作案工具还在现场,害怕罪行暴露,就返回现场寻找刀子。在寻找过程中,发现乙没有死,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抢救。这时乙的行为属于杀人未遂。因为在乙离开现场后,犯罪就告一段落,成立了未遂,后来返回现场并不是为了抢救乙,而是为了把自己的犯罪工具拿走,只是偶然发现乙没有死,将其送到医院抢救,这个情况下,尽管乙没有死,仍然是犯罪告一段落,归于未遂。
  但假如甲在离开现场后,觉得后悔了,抱着一丝乙某没有死的希望,就到现场去抢救乙,发现乙某真的没有死,就将其送到医院抢救,最终乙某没有。我认为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是中止,因为甲的行为毕竟是一个连贯的过程。
  (3)在犯罪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依然能够成立中止。
  例如,甲把乙堵在山洞中,乙跑不掉了,甲就开枪射击,开了两枪没打中,乙就告饶使甲放弃了继续行为,这时是成立中止的。认为甲已经开枪,没有打到乙,是犯罪未遂,甲不继续开枪将乙放过,不成立中止的观点过于教条,因为甲在这样的情况下,第一连续的过程尚未结束,第二被害人依然无处可逃,甲有继续加害的可能,第三甲没有遭受到意志以外的原因,甲的犯罪行为依旧可以继续下去,这样的情况下甲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的行为,依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二)中止的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中止的自动性是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其与未遂、预备区别的关键性概念。因为一个未完成罪,如果认为是自动的,就是犯罪中止;如果认为是意志以外原因导致犯罪没有完成的,就是未遂犯或预备犯。
  关于中止的把握,一般认为只要是自主放弃的,就认为是中止。考试大(www.Examda。com)
  1.在理解自主放弃上要注意:
  (1)不以罪犯有真诚的悔改之心为必要,有真诚的悔改之心而放弃犯罪的,是最理想的犯罪中止。如果没有真诚的悔改之心,行为人还是自主放弃了犯罪行为,也认为有自动性。如甲持刀想强奸路人乙,乙知道甲的来意以后,表示愿给甲五百块钱让他到附近找小姐,甲接受了钱,没有对乙实施强奸。这时也应承认甲对乙是自动放弃强奸,成立强奸的犯罪中止。但甲构成构成抢劫既遂,实行数罪并罚。尽管无法判断甲是否有悔改之心,但是认为其放弃强奸的行为,是成立犯罪中止的。
  (2)犯罪中止的自主放弃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相对而言的,如果行为人在犯罪的过程中遇到了一点小小的障碍或意外,判断是自动放弃还是意志以外的愿意放弃,就要看这种障碍或意外的阻力有多大。如果这种障碍或意外对其所犯的罪而言,阻力是微不足道的,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行为人自主决定的,或者依然总体可以判断为是自主决定的,大体上可以认为是自动。
  例如,甲夜晚持刀抢劫乙,正在用手拿乙身上的包的时候,突然被乙认了出来,发现是熟人,于是甲就把乙放开,逃离现场。
  对于抢劫的行为人而言,肯定是不愿意抢到熟人的,而甲抢到乙可以说是一个小小的意外,但是并不足以阻碍其进行犯罪行为,因为在抢劫罪中,行为人通常是不会顾及被害人,作为在夜晚犯暴力犯罪的抢劫罪,行为人停止总体可以认为是自主放弃的,不能构成犯罪难以继续的原因,所以认为是犯罪的中止。
  再如,甲拐卖妇女乙,乙说自己有性病,甲就停止了自己的行为;甲拦路强奸妇女乙,乙说自己有性病,甲放弃了强奸行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前者成立犯罪中止,后者是强奸的未遂。因为性病对于不同的犯罪的阻力是不一样的,对于拐卖而言,妇女乙是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不是与犯罪人本人发生,这时妇女有性病对犯拐卖妇女罪而言阻力不太大,所以应认为是自主放弃。但对于与本人发生性关系的强奸而言,性病是比较大的障碍,所以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构成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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