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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上半年海南英语等级考试考生须知及考生守则

来源:海南省考试局 [2018-3-19] [微信公众号查成绩:]

考生须知及考生守则

(一)考生须知

1、我省三级听力考试采用调频播放,参加三级考试的考生必须自带调频耳机,听力考试时必须戴耳机。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规定:三级听力考试时不戴耳机的考生将作违纪处理,取消该次考试成绩。

2、考生应按规定时间入场,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上午8:45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笔试考场。口语考试下午14:00后禁止考生进入口试候考室。

3、考生入场时应主动出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准考证》由考生本人于考试前在规定时间内登录PETS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

4、参加三级笔试的考生必须自带调频耳机,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都需携带必要的文具,如:2B铅笔(涂黑答题卡用)、黑色字迹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口试考生参加考试须携带必要的文具,如:2B铅笔(涂黑口试卡用)、黑色字迹签字笔等进入候考室。禁止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参加考试。

5、考试正式开始后,在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

(二)考生守则

1、笔试考生守则

(1)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2B铅笔(涂答题卡用)、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如发现考生携带以上禁带物品,将作为考试违规舞弊处理。

(2)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入场,上午8:45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笔试考场。

(3)考生入场时应主动出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并按要求在签到表上签字。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核验。

(4)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责任由考生自负。

(5)开考后,不得中途退场。如因身体不适要求中途退场,须举手报告监考员,经本考场监考员报经考点主考同意,并在退场前将试卷、答题卡如数上交。

(6)应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2B铅笔涂黑。考生只能在属于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7)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8)考试结束铃声响起时,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放在课桌上坐在原位等候,待监考人员收齐核验无误后宣布“考生现在离场”时方可离开考场。任何人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9)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和教育部考试中心相关文件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参与作弊团伙、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2、口试考生守则

(1)口试考生应携带必要的文具(如:2B铅笔、签字笔等)参加考试;口试考生可在候考室阅读纸质材料,但不得带入考场;禁止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 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进入候考室和考场,如发现考生携带禁带物品,将作违规舞弊处理。

(2)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入场。口语考试下午14:00后禁止考生进入口试候考室。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并按要求在签到表上签字。

(3)考试正式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

(4)考生进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将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5)考生领到《口试卡》后,应根据监考人员的指示认真填涂《口试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须考生填涂的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口试卡》无效,考生将无口试成绩。

(6)考生在得到监考教师的允许后,方可离开候考室。离开候考室后不得再返回候考室。

(7)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处理。

(8)口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离场,不得向口试考官询问口试结果和分数,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9)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对扰乱考点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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