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卷与成绩公布
(一)成人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技术暂行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统计测量暂行规范》(教考试〔2008〕2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教考试厅〔2013〕2号)《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各科试卷实行网上评卷。
(二)做好评卷(含扫描,下同)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评卷管理,合理安排评卷进度,确保评卷安全、结果准确。
评卷工作期间,评卷场所要做到无死角监控,关键岗位实行“一岗多控”。
(三)评卷人员由承担评卷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评卷学校)提出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评卷人员以教师、教研人员为主,应符合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工作认真,业务水平高;遵守纪律,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具有本科以上文化水平的现任教师;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成人高考等要求,其队伍相对稳定。
(四)评卷学校要加强对评卷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和学科领导小组。评卷学校要按照评卷和保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科学合理制订各学科评分细则,严格把好评卷质量关。评卷学校要选聘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有一定答卷评阅管理经验且具有副高职以上的专家或教师与省教育考试院共同组成质量检查组,负责答卷评阅质量控制。对评卷差错多的学科,省教育考试院将责令重评。评卷结束后,各学科小组写出试题分析和评卷总结。
(五)加强安全保密。评卷期间,未经批准,不准发布与评卷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不得将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评分细则及评卷工作的内部文件、资料、答卷等带出工作场所,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交、传给与评卷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数据处理场地;不查询考生分数;不得将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有拍照、摄像和传输功能的设备带入评卷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考生做答情况外传;不得记录考生做答情况。
扫描后的答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6个月。答卷扫描图像、评卷信息(含评卷过程数据)等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3年、考生成绩保存期为长期。
(六)考生在规定时间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本人考试成绩。不对考生查卷。考生对统考科目成绩有异议可申请成绩复核,考生成绩复核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只对主观题的错判、漏判、积分错误予以更正,评卷宽严不在复核范畴。凡对统考科目成绩有疑问考生,在成绩公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到所在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办理成绩复核申请手续。成绩复核结果由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通知考生。
五、录取
(一)我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录取工作于12月初开始。
(二)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时,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院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同时,各招生院校也要发挥校内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校内自我监督,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三)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对新生的最基本要求,参照考生统考科目成绩和我省的招生规模分考试科类划定。其中高起本、高起专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高起本、高起专艺术类专业,考生数学成绩计入总分。高起专的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监狱管理专业、劳教管理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不得低于相应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专升本和高起本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需报教育部备案。
(四)录取时,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所报志愿,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照招生学校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招生学校审核录取。对于有专业课加试的学校,根据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其中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招生学校的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报考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类所有专业,以及专升本、高起本公安、监狱、劳教类专业、河北师范大学小学教师本科班各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向招生学校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五)照顾加分政策
1.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地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侨眷高知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少数民族考生。
(7)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位于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8)年满25周岁(1990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上人员。
(9)贫困县考生。
贫困县名单:
石家庄:行唐县、灵寿县、赞皇县、平山县
秦皇岛:青龙满族自治县
邯 郸:大名县、魏 县、广平县、馆陶县、鸡泽县、肥乡县、涉 县
邢 台:广宗县、临城县、巨鹿县、新河县、平乡县、威 县、内丘县、临西县、南和县、任 县
保 定:阜平县、唐 县、涞源县、顺平县、博野县、易 县、曲阳县、涞水县、望都县
张家口: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 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赤城县、崇礼县、涿鹿县、宣化县
承 德:平泉县 、滦平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兴隆县、承德县、宽城满族自治县
沧 州:海兴县、盐山县、南皮县、献 县、孟村回族自治县、东光县、吴桥县、肃宁县
衡 水: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故城县、枣强县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须出具《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六)录取阶段,所有成人高校必须使用教育部研制的“系统”在网上进行分省计划的调整。
(七)招生学校按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的录取名单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八)录取工作结束后,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向教育部报送录取新生数据库,并向招生学校提供本年录取新生名单。
六、信息公开公示
(一)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市、高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应按照职责分工,对享受政策加分照顾、免试入学的考生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公示的信息自公示之日起保留半年。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七、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注册期间,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信息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进行第一学历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八、招生经费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冀财综〔2014〕90号)文件规定,成人高校每录取一名学生,向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缴纳招生费50元。
九、其他
(一)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二)本规定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 2015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