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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云南成人高考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云南省招考频道 2011-8-11 13:49:32 【字体:小 大】

 

四、评卷工作

  (一)评卷工作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进行,各有关高等学校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评卷工作根据需要设置评卷点,每个评卷点都要设立评卷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卷工作。

  (二)各州、市招考办应按规定的时间将试卷送达指定地点。各评卷点要派专人到指定的地点接收试卷,交接试卷时应严格地履行交接手续。

  (三)考试成绩采用计算机管理。考生的考试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查卷。如考生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疑问,可在通知考生成绩半月(时间以省招生考试院发出成绩通知单时间为准)以内,向所在州、市招生考试办公室申请办理查分手续,由省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查阅考生成绩,并由所在州、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将查阅结果通知本人。考生答卷由省招考院统一保存到第二年评卷前。

  五、录取

  (一)录取体制

  1、录取工作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省招生考试院审批。招生学校根据审批后的录取名单签发录取通知书。委托培养单位不得参与录取工作。

  2、录取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按需培养、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切实保证新生入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本科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拟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报教育部审定;专科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最低录取分数线。省招考院在教育部和省招考委审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学校或专业的招生计划确定学校或专业的录取分数线。高中起点升本科最低控制线应高于专科;体育、艺术专业高中起点本、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我省高中起点本、专科最低控制线的70%,史论、编导专业不低于90%。

  各学校不得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也不得录取试读生、超前生、旁听生和单科生,违者追究责任及其领导责任。

  (二)照顾录取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同时具备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应具备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毕业文凭),由考生本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可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1)获得国务院命名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优秀运动员经考生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凭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身份证和相关考核合格证,考生本人申请,经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和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可免试就读成人高校专升本:

  (1)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凭《士兵退役证》;

  (2)参加“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人员,服务期满凭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颁发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合格证书》;

  (3)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人员,凭全国或云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并获金、银、铜奖之一;

  (4)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教师,凭《云南省特岗教师转聘为在编教师审批表》;

  (5)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人员,任期完成,凭省级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3、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报省招考院审核后,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增加3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20分

  (1)获得州、市级以上(含州、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青、妇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获得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户口在云南省的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少数民族考生;

  (5)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6)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7)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所在地是地、州、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8)在野外、井下、监所(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远洋第一线从事采伐、农垦、地质、水利(农水、农电、防汛、水保、水管、施工、水文、移民)、采矿、勘探、测绘、远洋运输、殡葬和社会福利(孤儿、弃婴、残疾人、老年人、伤残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人护理)工作,报考对口专业的考生(须主管部门出示证明材料);

  (9)年满25周岁(1987年2月28日以前出生)的在职、从业人员。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以照顾10分

  (1)户口在云南省的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汉族考生;

  (2)高寒山区中小学教师;

  (3)户口在云南省的少数民族考生;

  (4)获得县人民政府(党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模范(先进)教师、模范(优秀)党员称号者;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

  6、复员、转业军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7、上述照顾不累计加分。

  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即须交验获奖证书、身份证等证书原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办理照顾手续。

  (三)调剂录取

  1、第一次录取时因所报志愿学校和专业满额而落选的考生,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州、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和招生学校通知考生补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补报志愿时间在第一次录取结束后的十五天以内。

  2、凡需要参加调剂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逾期概不受理。

  3、以下考生不能参加调剂录取:

  (1)已按本人所报志愿录取到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

  (2)不符合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条件的考生。

  (四)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进行第一学历复核,不能提供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毕业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招生考试院备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确保信息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考生个人隐私信息的保密,严格按照《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关于确保考生信息安全的通知》(云招考传〔2010〕28号)、《云南省招生考试电子信息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信息安全。信息安全工作,必须由主要领导负责,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措施落实,责任到人。对玩忽职守,造成信息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加强领导、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

  成人高等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加之类别较多,办学形式各异,招生对象和条件各不相同,请各州、市、县、区招考办和有关厅、局及各成人高等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统一政策、统一步骤,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组织好今年招生工作,按省招生考试院规定日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招生工作中要认真贯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纠正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招生管理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第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各个环节上都要严守纪律,坚决反对和抵制弄虚作假、“走后门”等不正之风。考生所在单位和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和录取照顾条件的审查;各考点要切实组织好统一考试,严格考场纪律,狠抓考风考纪;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录取新生。对发现的违纪、舞弊事件,必须认真查处,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定录取入学的考生,招生学校应尽快查证,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对其他责任者应给予严肃处理。各级招生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招生工作纪律,违者要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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