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在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聘用后,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人员,需在聘用单位(地区)服务5年以上,未满服务期的,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八、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政策性强,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要严肃纪律和杜绝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经发现,取消其考聘资格并对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本简章由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江津区2012年四季度公开招聘事业人员情况一览表1
2.江津区2012年四季度公开招聘事业人员情况一览表2
3.江津区2012年四季度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
4.江津区2012年四季度公开招聘报名推荐表
附件1-3.xls
附件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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