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招聘结果报主管部门认定后,办理人事调动或毕业生接收、聘用等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56-7269728(区社会事业局),投诉监督电话:0756-7268504(区纪委)。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聘者,取消其聘用资格,所空缺名额可在合格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高低排序依次递补: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者;2.弄虚作假者;3.公示结果影响聘用者;4.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者;5.放弃聘用资格者;6.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章规定不准聘用者。
(三)被聘用者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将调整岗位或解除聘用关系(其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