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聘用
拟聘人员被录用后,享受事业单位员工工资福利待遇。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符合岗位要求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岗位要求的,正式聘用。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应聘人员本人放弃的或在三个月内未能配合单位办理好相关调配及聘用手续的视为本人放弃,并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十、本公告由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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