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审批同意聘任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在同意聘任后30日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获得学校派遣之日起30日内)到各招考单位预报到的,可取消聘任。取消聘任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拟聘人员应在同意聘任后60日内与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深圳市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2011年11月10日)》等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四、试用期管理
新聘任公务员的试用期为6个月。新聘任公务员管理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其中,试用期内的培养、考核及纪律约束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有关规定执行,新聘任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具有人社部发〔2011〕62号文规定的应当取消录用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附件:1.资格复审及考察联系方式
2.申报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聘任考生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3.聘任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审查表
4.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5.聘任制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预报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