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试用期
对已办理雇用手续的人员,由雇用单位按规定与其签订雇员雇用合同,并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雇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予以继续雇用;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九、其它事项
(一)本次招聘过程中涉及应聘资格、工作经历、年龄等时间计算问题的,均截止2011年11月30日。例如,最高年龄40岁是指1971年11月30日之后出生。
(二)雇员的薪酬待遇按我市雇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在招考过程中违反我市雇员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工作人员及应聘者,将提请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本公告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