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示。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局将拟聘人员名单公示7天。
七、聘用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等文件关于聘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间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局申报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所聘人员按我市新出台的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无正当理由1年内(从笔试之日起算)未办理聘用手续的,考试成绩失效,取消其聘用资格。
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八、试用期
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用人单位与其签订5年期限的聘用合同。聘期内,聘用人员拟调离该单位的,视为违约,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5年聘期内。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聘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超过6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试用期结束,聘用人员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按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九、其它事项
(一)经公开招聘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2号)规定的基本养老和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
(二)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以及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者,实行减免考务和体检费用政策。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申请减免;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申请减免,由深圳市考试院和招聘单位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报名考试费用由深圳市考试院负责减免,体检费用由各招聘单位承担。
(三)招聘相关资格、工作经历等时间的计算,均截至2012年10月31日。岗位要求取得相关证书的,必须在此之前获得岗位规定的证书(只是通过考试但未取得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要求),且所取得的证书类别必须与岗位要求相一致(例如职位要求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高中教师职位必须提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小学教师资格证则为不符合条件)。
岗位要求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除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还须同时提供符合岗位聘用的相关材料。如:非经国家统一考试的广东省外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须通过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认定程序可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查询);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要求提供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和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职称聘用的认定及外语、计算机材料在资格初审时可暂不提供,但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时须提供,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和英语资格均为最低标准,提供与岗位要求相符的同系列等于或高于此标准的证书均符合条件。
(四)岗位要求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必须是2010年10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要求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必须是2007年10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期间的实习经历和非工作培训不予计算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最早可追溯至学校毕业证书取得时间。
(五)属2011年、2012年毕业已分配派遣但未转正的毕业生报考,在办理聘用手续时须自行到有关单位办理改派手续;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报考社会人员岗位入围的,按应届毕业生办理聘用手续。
(六)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毕业时应能完成学业并取得符合报考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七)对在招聘过程中违反我市职员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及应聘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本公告所指日期或数字均包含本数。
(九)招聘查询网址如下:
1.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组织部网站:http://www.badj.gov.cn/;
2.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网站:http://rlzyj.baoan.gov.cn/;
3.深圳市考试院网站:http://www.testcenter.gov.cn ;
4.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网站:http://www.baoan.edu.cn/。
(十)咨询电话(受理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30):
有关报名系统的咨询,请拨打深圳市考试院电话:0755-83776655。
涉及招聘政策问题的咨询,请拨打以下电话: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组织部(负责宝安区委党校招聘职位的解释工作):0755-29998216。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负责宝安区教育系统招聘职位的解释工作):0755-27750517。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其他招聘职位的解释工作):0755-27665512。
(十一)本公告由宝安区委组织部和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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