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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甘肃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5-10 10:52:24

 

八、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职位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中需进行体能测评职位的,体检前须进行体能测评。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网上打印的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工作由省、市(州)考录办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组织进行,同级公安、安全、司法等机关配合进行。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依据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录用计划1:2的比例确定。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体检程序,该职位按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面试缺考或成绩为零者,不得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体能测评时间、地点由省、市(州)考录办另行通知。

九、体检

根据报考者的最终成绩,按职位拟录取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由省、市(州)考录办分别组织体检。体检工作必须在国家和省上指定的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按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组织实施体检。参加体检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网上打印的准考证,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检。

省、市(州)考录办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考生如有疑问,需在体检结论公布七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报考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及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文件执行,由省、市(州)考录办组织,同级公安、安全、司法等机关配合进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

体检不合格者,经省或市(州)考录办同意后,该职位按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面试缺考或成绩为零者,不得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十、考察

体检结束后,由录用机关负责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组织进行考察,并对考察对象进一步进行资格复审。考察不合格者,经省或市(州)考录办同意后,该职位按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面试缺考或成绩为零者,不得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十一、公示和录用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考录专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原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最终成绩,同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由各级考录办负责核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该职位形成的空缺,按最终成绩依次等额递补。对没有问题和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人员由录用单位按程序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录用的考生,本人提出放弃录用资格的,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备查。

十二、监督

为了保证考录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和省公务员局负责对各招录机关和各级考试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同时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考录政策咨询电话:

省考录办   0931—8632742  8632727  8632721

监督电话:

省纪委(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  0931—8872048

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0931—8829359

省人社厅监察室  0931—8826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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