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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辅导之行政法常识
来源:2exam.com 2010-1-26 编辑:zhoupanyu 【字体:小 大】
公务员考试常识辅导之行政法常识


  36. 1995年田某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A发明专利,次年4月与胡某签定了“关于创办B厂协议书”。在田某不知情的情况下,1998年4月20日某区工商局根据胡某的申请向胡某颁发了B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胡某为法定代表人。1999年5月11日,某区工商局根据B厂的申请注销了该厂的登记。2000年10月20日田某向某区工商局了解B厂情况,同年11月2日该局告知该厂登记、注销情况。2003年7月31日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田某A专利权并予以公告。2004年8月10日,田某以某区工商局向胡某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田某的专利权保护期自2004年7月31日开始起算
  B.田某起诉期限自2000年10月20日开始起算
  C.如果《专利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时,田某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应从其规定
  D.对田某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及解析:D
  考点:起诉期限
  详解:根据《专利法》第39条,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但根据该法第42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即1995年起算。据此,选项A错误。
  本案中,田某的起诉对象是区工商局向胡某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为,该行为发生在1998年4月20日,但田某不知道该行为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算,即2000年11月2日。据此,选项B错误。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当事人知道行为内容,即使永远不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情形下,其最长的起诉期限是二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算),也就是说田某最迟应当在2002年11月2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起诉。田某2004年才去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1款第6项,法院不予受理;据此,选项D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法律可以对该条规定的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计算规则作特别规定。专利法作为法律,当然可以对该条规定的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计算规则作出特别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选项C有一定正确性。但是,本案中,田某的起诉期限的计算并不直接受《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调整,而是直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和第42条的调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和第42条规定的起诉期限计算规则,完全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首创,没有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问题。据此,选项C错误。
  评论:选项C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但该选项作为错误选项也存在一定争议。选项D的正确性似乎也可以从原告资格的角度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根据法律常识,工商局颁发企业营业执照与田某的专利权受侵害之间不会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从田某的主张看,田某与工商局颁发企业营业执照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1款第2项,对田某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37. 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得制定规章,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B.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须由法规规章规定
  C.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讨论和通过,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
  D.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
  答案及解析:D
  考点:行政规章、行政法规
  详解:根据立法法第72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可以由一个国务院部门单独制定规章,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据此,选项A错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作特别规定,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无权规定。据此,选项B错误。
  根据《立法法》第57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但是,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0条,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据此,选项C中“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的说法错误。
  根据《立法法》第73条,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据此,选项D正确。
  评论:立法法一直是考查重点。由于连续考查的原因,对立法法的考查相当细微,甚至达到一种“钻牛角尖”的程度。本题就是一例,相对较难。
  38. 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
  D.乙市B区人民法院
  答案及解析:B
  考点:地域管辖
  详解:留置措施,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王某对该行为不服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被告所在地法院和原告所在地法院均有权管辖。不管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决定,乙市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都有权管辖。原告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甲市A区)、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乙市B区)。
  罚款500元,属于针对财产的行政处罚,不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即不能单独由甲市A区、乙市B区法院管辖),只能适用该法第17条的规定(可由乙市A区法院管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罚款和留置措施基于同一事实(涉嫌嫖娼),王某对这两个行为都提起诉讼,甲市A区、乙市B区法院可以一并管辖。
  综上,选项ACD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排除法,选项B应选。
  评论:本题的干扰性在于:不能将工作单位所在地认定为经常居住地。
  39. 下列关于行政法规解释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授权解释行政法规
  B.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C.在审判活动中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D.对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各级政府可以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答案及解析:B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3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
  第33条规定,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由此,行政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无权解释,A错误。另外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级法制机构有权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D错误。
  40. 下列哪一选项是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拘束力的正确理解?
  ①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再争议性,相对人不得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② 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③ 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④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A.①②
  B.①②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及解析:C 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包括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都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①是确定力、④是执行力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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