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1)类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原则上须一致,(2)类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原则上须是相近专业。(3)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国家“特岗计划”面向全国招聘;凡实施县级“特岗计划”小学岗位指标的县面向入学前本县户籍生源招聘。
在编教师(含2009、2010、2011年的特设岗位教师)不能报考。
六、保障政策
12、特设岗位教师三年连续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在当地留任的,由各县负责落实教师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县级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工龄和教龄自2012年9月1日起计算。对重新择业的,各县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和办理户口迁移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13、“硕师计划”研究生三年服务期等同于“特岗计划”三年聘期,其三年服务期的管理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师发〔2009〕342号)执行。服务期满、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留在当地(本县)任教的,可按“特岗计划”政策办理接转手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并根据有关政策按公办教师带薪脱产一年到贵州师范大学攻读教育硕士学位,毕业后回原接收县工作;服务期满、三年年度考核合格,本人不愿意继续留在当地(本县)任教的(即不办理“特岗计划”接转手续的),在贵州师范大学攻读教育硕士学位期间,不能享受公办教师带薪学习的有关待遇,毕业后“特岗计划”实施县可不安排工作,由本人自主择业。
七、教师管理
14、特设岗位教师实行合同管理,由县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5、三年聘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师发〔2009〕342号)规定负责对特设岗位教师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16、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特设岗位教师,要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要根据合同协议予以解聘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17、特设岗位教师的户口及档案须迁到工作所在县教育局。
八、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州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黔东南州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晓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雷镇琼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荣根 (黔东南州教育局局长)
姜庭桂 (黔东南州财政局局长)
吴先佳 (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文昌 (黔东南州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主任)
李明德 (黔东南州监察局局长)
成 员:王兴国 (黔东南州教育工委副书记)
刘坤群 (黔东南州财政局副局长)
吴述科 (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吴发文 (黔东南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王再琼 (黔东南州监察局副局长)
邓 明 (黔东南州教育纪工委书记、州教育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教育局,王兴国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我州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等相关工作。
本方案由黔东南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人事局、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黔东南州2012年“特岗计划”学科指标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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