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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员队伍建设,促进全州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2010年实行全州事业单位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为确保公开招聘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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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试
报考A类岗位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以本招聘职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面试总分100分,面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报考B类岗位的,按笔试总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和专业测试成绩占30%计算,按两科成绩折算后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以本招聘职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面试总分100分。面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四)试教
报考C类岗位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以本招聘职位计划数不低于1:3、不高于1:6的比例确定参加试教人选。试教总分100分。试教设最低合格分数线,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试教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专业测试、面试(试教)工作由各县(市)招聘办会同各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时间和地点由各县(市)招聘办另行通知。
(五)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以下比例分类计算:
报考A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笔试总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
报考B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笔试总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专业测试占30%、面试占30%计算;
报考C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笔试总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试教成绩占60%计算;
笔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面试成绩、试教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报考人员须参加完本职位类别简章规定所有科目及项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一个科目或项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六)其他
如遇某岗位进入专业测试、面试(试教)人员末位考生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专业测试、面试(试教)。
需取消的招聘职位,其拟参加专业测试、面试(试教)人员的资格同时取消,并由各县(市)招聘办面向社会公告。
七、体检
体检必须在各县(市)招聘办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非指定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体检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的,从进入面试(试教)考生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同一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列为体检对象。各县(市)招聘办可依职责权限进行复查。体检结束后对考生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须报州招聘办研究同意。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各县(市)招聘办另行通知。
八、考察
对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工作由各县(市)招聘办统一部署实施,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成考察组具体负责实施。考察组由三人以上组成。在考察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不合格,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报经各县(市)招聘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并按程序依次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2006年以来(含2006年)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经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选调到基层工作的选调生(含选调到基层法院、检察院工作的选调生);
3、被州内事业单位正式聘用试用期未满人员;
4、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5、2007年1月1日以来招聘,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6、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7、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8、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9、在各级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人员;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2007年以来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11、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12、截止到2010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聘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或执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13、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或经州招聘办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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