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保障政策
(一)特设岗位教师三年连续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在当地留任的,县人民政府负责在全县范围内调剂落实教师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县级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不服从调剂安排的,视为放弃安置。工龄、教龄、薪级工资自2013年9月1日签订聘任合同之日起计算。对重新择业的,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和办理户口迁移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二)“硕师计划”研究生三年服务期等同“特岗计划”三年聘期,其三年服务期的管理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师发〔2009〕342号)执行。服务期满、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留在我县任教的,可按“特岗计划”政策办理接转手续,纳入教师编制管理,并根据有关政策按办公教师带薪脱产一年到贵州师范大学攻读教育硕士学位,毕业后回我县学校工作;服务期满、三年年度考核合格,本人不愿意继续留任在我县任教的(即不办理“特岗计划”接转手续),在贵州师范大学攻读教育硕士学位期间,不能享受公办教师带薪学习的有关待遇,毕业后我县不安排工作,由本人自主择业。
十一、资金安排
(一)国家“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县“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国家“特岗计划”由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按国家“特岗计划”人均年工资性支出补助标准,与县级财政据实结算。“特岗计划”专项资金首先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后,可用于解决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包括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和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我省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工资发放标准以及其他津贴补贴比照本县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标准确定,享受本县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高于国家“特岗计划”人均年工资性支出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如有结余,结余部分暂存县财政。
(二)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岗前集中培训等。
(三)接收特岗教师的学校,要尽可能为特岗教师提供周转宿舍及其他必要生活条件。
黄平县教育局 黄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平县财政局 黄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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