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它
1、新聘辅导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具体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新聘辅导员要与学校签署聘用协议,首聘期限为四年,试用期内享受学校同等人员待遇。
3、新聘学生辅导员需按照学校要求参见工作见习和试用,在见习期和试用期间,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将终止聘用协议,并退回毕业学校:
1.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
2.见习期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
3.隐瞒、伪造档案材料;
4.隐瞒既往病史或身体状况不能适应学生工作要求。
武汉理工大学人事处
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