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府雇员的管理和待遇
(一)本次招聘的政府高级雇员实行雇用制,不具有行政、事业编制身份。
(二)本次招聘的政府高级雇员聘期3年,含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经考察胜任者,由本人与雇用单位正式签订《雇用合同》。不能胜任者,取消聘用。
(三)政府雇员受雇期间的日常管理由雇用单位负责,雇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对雇员的续雇或解雇,均由其所服务的政府工作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社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三)政府雇员受雇期间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受雇前政府雇员有工作单位的,受雇期间应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
(四)雇员个人档案由雇用单位或委托相关部门负责存管。
(五)雇员受雇期间,工资待遇为1.2万/月,并按规定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试用期间,按月工资标准的80%进行发放工资,试用期满于次月执行月工资发放标准。
市财政局划拨雇员费用给雇用单位,雇用单位负责按规定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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