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总成绩按笔试占60%、面试占40%相加计算,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总成绩相同者,取笔试成绩高分者),并实行一次性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对用人单位未能招聘满的岗位,则在笔试成绩合格的毕业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列,采取双向选择的方法分层次进行招聘。按照与岗位招聘人数1:1.5的比例确定进入双选的人选。
(五)公示及聘用
⑴公示。根据毕业生综合成绩、体检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张家港市卫生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若有群众反映问题,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⑵聘用。对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招聘的毕业生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核准,发出《录用通知书》,毕业生凭《录用通知书》和毕业证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及时报到,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身份为编外合同制职工。民营医疗机构招聘的毕业生由招聘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
四、纪律与监督
报名者须对照本简章规定的招聘条件如实申报,在整个招聘过程中,一经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则取消应聘资格,责任自负。报名者一旦被聘用,须按《聘用通知》规定时间及时报到,逾期不办者作自动放弃。
招聘工作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循私舞弊,一经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则取消招聘资格。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512-58129701、58179829。
五、本简章由张家港市人社局、张家港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1年张家港市医疗卫生单位招聘医学院校毕业生计划表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张家港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