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基本待遇
1、实行固定工资制,试用期工资每月15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1700元。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2、其他福利待遇按照本院规定执行。
3、不提供住宿。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