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格审查。
4、笔试、体能与技能考核,总分100分。笔试占60分,包括三方面内容:时事政治、法律法规、写作;体能考核占35分,项目与标准见附件二;技能考拳术,占5分。
5、面试。根据笔试、体能与技能考核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2:1比例(即男性30名,女性8名)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6、体检。按笔试、体能与技能考核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合成综合成绩,按1:1的比例(即男性15名,女性4名)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体检有不合格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
体检标准参照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湘人发[2001]158号)实施。
7、政审。
8、确定拟聘用人员。
9、上岗培训(两个星期)。
10、上岗培训合格人员,签订雇用合同。
11、上岗。
雇用合同年限为3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未达到使用要求的,解除合同。
四、工资、保险等待遇
1、工资由基本工资、奖励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实行试用期工资制和标准工资制。工资标准执行雨花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规定。具体如下:
基本工资标准(2011年):大专1150元/月、本科1200元/月,伙食补贴110元/月;年终目标考核奖金。试用期工资为80%。
2、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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