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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2009年公务员考试录用简章
来源:苏州人事考试网 2009-2-16 13:14:00 【字体:小 大】

苏州市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苏人通[2009] 22 号)精神,我市各级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592 名,其中:市级机关46名、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32名、县级市、区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353 名、乡镇机关 91 名,委托招录的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70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录范围

全市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32201991226期间出生)。招考优秀村干部的职位可放宽至40周岁;报考司法人民警察的年龄要求详见《全省司法行政系统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实施方案》,部分职位对年龄的要求详见职位简介表。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报考司法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应具备《全省司法行政系统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

7.具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及电大中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普通班,下同)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以外的人员,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8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限制;具有研究生学历(全日制)的社会在职人员,以及符合政策性安置或照顾条件的人员(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所在地的职位。苏州(含所辖各市,下同)生源的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毕业生、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苏州户籍社会在职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报考。报考监狱、劳教系统职位的人员,可放宽至省内户籍。

9.符合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方式:本次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审查和缴费确认均通过网络同步进行,不接受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选择在全省各省辖市考区参加笔试。

2.报名网址:苏州市人事考试网站(www.szrsks.com)。

3.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092200900-2261600

4.资格审查时间:20092200900---2月271600;报考者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同一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初审。

5.缴费确认时间:2009220900---2月281600。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即可通过各银行的银联卡进行缴费确认。完成缴费确认后的考生,方可视为通过该职位的资格审查。

6.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并进行缴费确认的考生,自行到报名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2009316--21日。

7.网上报名结束后对报名人数(缴费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职位的考生(开考比例具体见职位简介表)可重新登录报名系统补报其它职位,补报名的时间为:200931900---1600(按原报名程序进行)。

四、笔试

   1.笔试科目: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A类职位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申论》;

B类职位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

C类职位科考试目为:《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C);

公共科目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各科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09年录用公务员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可到江苏人事网站(www.jsppd.gov.cn)和苏州市人事考试网站(www.szrsks.com)查阅。

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仅限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考的职位)需要加试法律专业科目。

2.笔试时间:2009322,具体安排为:上午 800930《公共基础知识》(ABC);10101150《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BC);下午14001630《申论》;17001830《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科目》。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笔试成绩的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确定。

五、资格复审

在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的,以公共科目、专业科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职位规定的开考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对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在领取面试通知书前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招考职位简章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交复印件)。

12009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含在校期间的全部课程成绩)。

2)其他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毕业证书、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原件(交复印件)。

3)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应出示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夫妻两地分居的,应出示结婚证书、在苏州一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应出示父母双方在苏州的户籍证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

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

社会在职人员领取《体检通知书》时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六、面试及成绩计算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面试成绩不设合格分数线,但形不成竞争的面试职位,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分数保留2位小数,第3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处理。面试结束后,有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35%、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占15%、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其余职位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用人单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总成绩相同的,取笔试高分者)。

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

七、体检和考察(政审)

1. 2009年招录体检工作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司法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按《全省司法行政系统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实施方案》和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部分县(市)、区城管大队招考职位体检标准参照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具体职位详见职位简介表)。

2.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司法人民警察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

3.因体检、考察或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4.实行一次性体检。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八、录用 

经考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在政府人事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期限为7天。如有举报,要求举报者署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确定拟录用人员后,由招考单位选择填写《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江苏省参照管理机关录用工作人员审批表》、《江苏省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附考察表、体检表、《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分别报市、省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和备案。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从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审批后如有职位,不再递补。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省或市组织人事部门发放《录用通知书》。其中,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须于831前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领取《录用通知书》。被录用人员凭《通知书》到所在院校(单位)办理人事关系的派遣(转移)手续。报考者一旦被录用,须按《通知书》规定时间及时报到,如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本人负责协商解决。

    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的,经批准取消其录用资格。

九、纪律 

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禁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即予查处。整个招考工作自始至终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5126861032368615308

十、本简章由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招考录用事项由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苏州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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