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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0年考录公务员关于法院聘任书记员的管理及待遇问题的说明
来源:江苏劳动保障网 2010-3-4 7:27:02 【字体:小 大】

 

  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和待遇,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执行。

  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合同管理。新聘任制书记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期限为3年。

  国家出台有关规定前,聘任制书记员在聘任期内,与其所在法院同职级人员,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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