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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保障网 2010-3-5 13:57:16 【字体:小 大】

 

苏州市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2010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为19743101992316期间出生。

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二)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0831。如:职位要求“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满2年。

二、关于学历的问题

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及电大中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普通班,下同)应届毕业生须于2010831前取得毕业证书;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方可报名。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法警、法医、聘任制书记员职位)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含普通高校学历,以及通过电大、函授、夜大、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

双专科学历按专科学历报考;双本科学历按本科学历报考。

2010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关于招考对象问题

(一)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具有研究生学历(全日制)的社会在职人员,报考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在职人员)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苏州(含所辖各县级市,下同)生源的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毕业生,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苏州户籍社会在职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报考。

(二)2008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尚未就业,户籍在苏州(不含毕业后户籍尚保留在学校的)或者是苏州生源的,凭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可以按社会在职人员身份报考。

(三)定向招考“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 “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经我市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基层服务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含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

(四)定向招考优秀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考对象为各县(市)行政区域内工作表现优秀、任职满2年的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 (不含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

(五)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2006年以来在公务员考录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4.在读非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5.2007年1月1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法院聘任制书记员;

6.现役军人;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人员;

8.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六)报考公安和省监狱、劳教系统职位的对象和条件按《苏州市公安机关2010年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简章》和《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执行。

四、关于“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界定问题

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10831,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农村及城市社区工作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具有在军队团以下单位服役经历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五、关于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报考问题

(一)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按规定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二)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六、关于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报考问题

本省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需学校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考。

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必须在《招考简章》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七、关于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报考问题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凭省或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报考面向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招考的职位。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2年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八、关于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的报考问题

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资格复审时,须出具所在县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

九、关于身份证的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考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准确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报名时可以使用15位或18位号码的身份证,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号码必须要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居民身份证遗失的考生,必须持有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十、关于回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十一、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开考比例原则上为31,部分职位可为21,具体见招考职位简介表。

十二、关于报名和资格审查问题

(一)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它信息,同时上传报考人员近期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

2.报考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初审期间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3.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的人员,可重新补报其它职位,补报名时间:3209001600

(二)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的材料:2010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②社会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等相关证件;③需减免考试费用的特困考生、按政策性安置条件报考的考生应提供有关证明;④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⑤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其中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证书,可提供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或425分(含425分)以上国家大学英语考试成绩。

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三)2010年应届毕业生,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十三、关于体检(体能测试)问题

招录体检工作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其中,公安、司法人民警察录用体检工作还要执行公安部、司法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人民警察录用体检工作参照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0年江苏省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检补充规定的通知》。部分市(县)、区城管大队招考职位体检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关于2010年江苏省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检补充规定的通知》执行(职位详见职位简介表)。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人民警察的,体检和体能测试在面试前进行,其参检比例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研究确定。

十四、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十一)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十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自2007310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2010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十七)自2005310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八)2009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82009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十五、关于招考参考教材问题

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我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十六、关于考试费用问题

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报名笔试费用98/人,面试费用100/人。报名笔试费用,在网络报名通过资格初审后,于318日前通过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支付,逾期未缴费视作报名无效。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试费用。具体办法为:报名时,先行网上支付;笔试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201042627日到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东大街288号)进行现场确认审核,办理减免考试费用的手续,退还报名费。

 

                         中 共 苏 州 市 委 组 织 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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