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录用审批
对经初审、笔试、体检、体能、面试、政审合格的按照总分从高到低确定录用人员名单。被录用人员参加为期1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期间实行试用工资,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签订劳动合同。考试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三、人员性质及工资待遇
此次招录的特勤队员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工资待遇按照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相应岗位确定,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纪律与监督
招收特勤队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县纪委、县人社局等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同时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电话:0513-88968359。
本《简章》由海安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海安县公安局
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