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入笔试、专业技能测试、面试、体检等各个招考环节的考生须按系统公告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专业技能测试通知》、《面试通知》、《体检通知》等,逾期作放弃处理。
4、归国留学人员,除出示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或档案关系托管证明和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外,另须出示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以先凭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苏州市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人员学历学位资格验证证明》办理报名手续,待考试、体检、考核后,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录取聘用的相关手续。
5、报名者如被录用,须按《录取通知》规定及时办理报到等相关手续,如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本人负责协商解决。
6、招聘岗位的条件中有户籍要求的,在职人员和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往届毕业生的户籍以2013年3月4日户籍所在地为准;201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生源户籍所在地为准。
7、招聘岗位的条件中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是指截止2013年3月4日前,在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累计工作经历。如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要求的,即起算时间为2011年3月4日前,以此类推。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其工作经历时间自登记灵活就业并审批确认或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清单可作为工作经历证明依据。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8、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往届毕业生按社会在职人员办理。
9、对当年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家庭的考生、复退军人考生以及本科阶段为“985”工程院校(本一分数线以上录取)的考生,在报名时考生自行申报,验证时须携带相应证件,“985”工程院校考生须提供生源所在地招生部门出具的本一分数线录取证明,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在笔试环节加分,加分标准为考生笔试成绩的10%(以100分为上限)。验证时不能出具相应证件的,作无效申报处理。
五、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有加试要求的岗位还须加试专业技能测试。考试成绩保留2位小数,第3位小数按“四舍五入”计算。为了保证招录质量,报名人数与录用计划数不足3︰1比例的职位相应缩减录用计划数,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的人员可在2013年3月11日根据职位要求重新填报。
㈠笔试。笔试时间为2013年4月6日,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考生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随身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招聘岗位类别区分,考试试卷分A、B类,内容为综合知识(含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两部分),笔试不指定复习教材。笔试成绩为百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
㈡专业技能测试。部分岗位需加试专业技能测试,测试时间为2013年4月13日,具体时间和地点以《专业技能测试通知》为准。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按单位招考职位计划数5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专业技能测试的人选。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为百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
㈢面试。面试时间为2013年4月20日,具体时间和地点以《面试通知》为准。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按单位招考职位计划数3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加试专业技能测试的,在专业技能测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确定为进入面试的人选。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面试成绩为百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
六、体检、考察、资格复查、公示
在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加试专业技能测试的,笔试成绩占3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40%),按拟招职位录用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的,以面试高分者为前,若名次仍相同的,以专业技能测试高分者为前),并组织体检。本次招聘实行一次性体检,具体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合格后,招聘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资格复查合格后,拟录取人员在本局网站(www.tchrss.gov.cn)上进行公示。因体检、考察和资格复查、公示不合格以及因考生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而出现缺额时,可在报考本职位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一次性替补。录用后(录取通知书开出之日起)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七、录取和聘用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资格复查、公示合格后,发给录取通知书,录取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聘用或签约、鉴证相关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聘用人员为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为1年,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八、纪律与监督
招考聘用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监督电话:市纪委0512-53521537)。
九、本简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本局事业单位管理科0512-5353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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