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示与聘用审批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聘用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在公示结束后,因拟聘人员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或考生明确放弃聘用而出现缺额的,在报考同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总成绩相同的,取面试成绩高分者)一次性递补。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
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未就业毕业生见习期按国家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个人自谋职业。被聘用人员待遇按淮安区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纪检监察部门对整个公开招聘过程进行监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被取消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责任自负。招聘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方便群众监督,特设立监督电话:
淮安区纪委、监察局 0517-85912401
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517-85898002
政策咨询电话: 0517-85912042
本简章由淮安市淮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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