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录用和管理
1、拟录用人员与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2、应聘人员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由应聘人员本人负责解决。
3、录用人员按照《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
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五、本公告由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联系电话 0512-68751490)。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红十字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