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检与考核(政审)
体检和考核(政审)工作,参照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辽人发【2007】82号)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由交警支队组织进行。
由于体检和考核(政审)不合格或考生自愿弃权等出现人员空缺,按照权重成绩依次递补。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录用:
对体检和考核(政审)合格者,确定为拟录用人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者,交警支队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八、本公告由朝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咨询电话:2806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