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试、考察等事项
1.资格审查结束后,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组织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考试不划定复习范围、不指定参考书,主要考察应试者的理论政策水平、基本知识素养、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等方面的能力。试题和评卷、评分及相关保密工作由党委办公厅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专门考试机构负责。
2.笔试为一张试卷,采取闭卷形式进行,满分为100分。笔试开考比例不得低于1∶5,笔试成绩通知本人。笔试结束后,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3.面试采取当场评分、当场公布成绩的方式进行,面试时间为10分钟。考试结束后,笔试和面试成绩按各占50%的比例加权后计入总成绩,按照1∶2的比例确定体检入围人选。
4.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等规定,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统一组织。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考察,并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5.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将按照遴选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由党委办公厅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试成绩、现实表现以及年龄、性别、地域等方面的情况,提出拟选调人选,报党委办公厅厅务会议审定。
6.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召开厅务会议,研究确定拟选调人员,并将拟选调人员名单在自治区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公示期为7天。
7.选调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原单位不得解除其工作关系和免去其职务。试用合格者办理调入手续,不合格者继续回原单位工作,并从进入考察范围人选中择优递补。
8.为保证遴选工作的有序进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研究制定有关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等具体工作方案和办法。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遴选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成立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安排部署和相关指导协调工作。组长:符太增;副组长:包广林、韩振业;成员:朝鲁门、成学庆、侯智勇、王勇、何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厅人事处,负责遴选日常工作。
本次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遴选期间,邀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机关纪检委进行全程监督,并接受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对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有关人员,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笔试、面试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等另行通知。
推荐报名材料报送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事处(内蒙古党政机关办公区综合楼201房间)
联系电话:0471—4813645、4812040、4818441
传真:0471—4818442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督电话:0471—4818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