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核
对拟聘人选通过查阅档案、调查、政审(由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和辖区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等方式进行考核,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一)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有犯罪前科和严重的违法乱纪表现;
(三)参与犯罪活动或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无定论;
(四)在报考资格、条件、经历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的;
(五)有其他问题,不宜进入教师队伍。
八、公示
区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考核合格的拟聘人员公示7天,公示期间,若发现问题,并经调查属实的,取消其拟聘资格。举报电话:8334399、8356070。
九、录取
公示期满后,若无问题,按规定程序录用。录用工作由区招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安排。招聘人员一经录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录用手续。
(一)对于拟录用的教师实行聘用制,试用期一年,月工资1500元,缴纳社会保险,由区财政拨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纳入编制内管理,享受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对拟录用的在职正式教师如符合调入条件,采取调入的方式,由人社局、编制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三)新招聘教师如果有放弃录取资格的,出现岗位空缺,可在报考本专业考生中依次递补。
(四)新招聘教师由招聘领导小组组织岗位分配,三年内不允许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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