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1、招聘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层次岗位总成绩=面试总成绩(试讲或专业技能测试+结构化面试);
2、招聘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本科学历层次岗位总成绩=面试成绩(试讲或专业技能测试+结构化面试)×50%+(笔试成绩[含加分]÷3)×50%。
3、招聘宁夏律师服务中心岗位总成绩=面试成绩(结构化面试)×50%+(笔试成绩[含加分]÷3)×50%。
4、根据考试总成绩,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从高分到低分按职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八、体检
(一)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的,从参加该岗位考试的应聘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具体时间、地点由招聘单位负责通知符合条件的考生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三)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
(四)报考者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五)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申请复检的考生,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九、考察
(一)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负责。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岗位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十、公示及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和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共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间,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总成绩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进入聘用程序。
聘用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审批花名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各一式三份,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应届毕业生报考人员,审批聘用时均须提供报考岗位所要求层次的学历证书,未能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并列编管理;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一、其他
(一)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简章未尽事宜,由司法厅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整个招聘工作结束后(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正式批文为准),因被聘用人员放弃或发现被聘用人员有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已取消招聘资格的空缺岗位,不再进行补录。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2013年司法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一览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2013年司法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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