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与考核
根据招聘名额和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一)体检:由招聘单位组织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体检不合格的,可在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不合格的不聘用。
(二)考核。招聘单位对报考者报考条件、档案、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个人诚信、品德、心理健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聘用。因体检不符合要求或者考核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招聘单位根据空缺名额递补。
六、聘用与管理
(一) 经公示合格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现行政策法规和劳动合同进行管理。
(二) 被聘用的劳动保障协理员与其应聘岗位的单位签订三年以内聘用协议,协助其开展劳动保障公共服务工作。
(三)被聘用人员的个人档案可由县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人事代理。
(四)劳动保障协理员基本薪酬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含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其它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五)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进行管理及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聘用期满,聘用关系自行终止,因工作需要且符合续聘条件的,可重新履行聘用手续并签订聘用协议。
七、本公告由屏山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报名咨询电话: 0831-5720321、0831-5723904。
2013年11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