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录用人员名单确定后,由市(州)和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乡镇编制空缺情况提出安排意见。其中,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中考录的人员原则上回现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安排。
录用人员安排意见由各市(州)组织人事部门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服务期未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再办理录用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用,该名额不再递补。被录用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录用,并在三年内取消其报考公务员的资格。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根据其任职情况、德才表现,任命为科员或办事员职务;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由市(州)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初任培训,帮助其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文化素质和业务能力,尽快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新录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向县(市、区)以上机关流动的,应在录用为公务员后在乡镇机关工作3年以上。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情况,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录用后一般应继续兼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一年以上。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各市(州)组织人事部门设立考录监督小组,并公布监督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九、本简章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招考过程中有关调整、补充、提示等事项,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在共产党人网(www.gcdr.gov.cn)或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上公布。
各市(州)组织人事部门应就有关具体事宜在本地主要
媒体发布信息,并公布工作人员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