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示
经体检、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名单在都江堰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jy.gov.cn/)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期限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取消该拟聘人员的拟聘资格,出现的缺额按照聘用程序依次等额递补。
(六)聘用管理
1.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反映举报不实的,确定为聘用的应聘人员。
2.被聘用者按照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通知的时间报到。逾期未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出现的缺额按照聘用程序依次等额递补。
3.新聘用人员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聘用。
4.聘用人员聘用期限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个人表现可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5.聘用人员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划拨市人民检察院发放。
(七)注意事项
应聘人员报名时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或固定电话),在整个考聘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主动告知都江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和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因无法与应聘者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自行负责。
(八)纪律与监督
为保证此次公开聘用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聘用工作由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九)附则
1.本公告由都江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2.咨询电话:028-89741026(都江堰市人力资源市场)
028-87158311(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监督电话:都江堰市纪委、监察局(028)8713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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