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录用选调生
1、选调人员服务期满后,经考核考察,合格的录用为选调生,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单位和岗位;不合格的,不录用为选调生,解除选调合同。
考核考察具体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另行制定。
2、录用为选调生后,其在村任职年限计算为工龄,作为基层工作经历,参加工作时间从录用为选调生之日起计算。
3、新录用选调生试用期1年,试用期间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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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由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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