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和考察
体检考察人选确定后,由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体检、考察。因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在指定医院进行。应聘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给予其5年内不得应聘临沂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理。
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成考察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察,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考察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应聘资格条件,以及提供的应聘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
六、签订聘用合同
招聘单位根据考试考核、体检、考察结果,按有关程序确定拟聘用人员,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报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中,合并招聘岗位的按同一专业岗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岗。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岗;考试总成绩和笔试成绩都相同的,抽签决定选岗先后次序。不按期参加聘用单位选岗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空缺的名额不再递补。聘用单位一旦选定,不得更改。)
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县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聘用人员备案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凭《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自谋职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应聘并拟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在办理聘用手续前,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将已领取的自谋职业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回民政部门,否则不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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