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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问责制
整理自: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 2009-11-16 10:39:22
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根据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提供的申论热点——问责制。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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