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行政教辅实习生岗位暂行办法一、 总则
第一条 为继续推进和深化高校人事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完善上海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上外”)的选人用人机制,优化行政教辅岗位人才队伍结构,拓宽人才来源渠道,上外于2013年开始在全校范围内实行本行政教辅实习生岗位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根据下一年度行政教辅岗位的空缺数额,设置实习生岗位。
第三条 实习生招聘对象以上海市“985”、“211”高校优秀在读研究生为主(优先考虑研究生二年级学生)。
二、工作流程
第四条 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上外人事处统一实施招聘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每年5月上旬各部门结合下一年度行政教辅岗位空缺数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行政教辅岗位实习生岗位设置申请表”(见附录),上报人事处进行汇总。
第六条 每年5月中旬人事处向上海市相关高校发布上外实习生招聘信息。
第七条 每年6月由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者进行选聘,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人事处和相关院(系)部、处的党政一把手组成。
三、工作职责
第八条 设岗部门工作职责:
1、及时上报实习生岗位设置、招聘要求等相关信息;
2、制定实习生指导计划;
3、负责安排实习生指导教师,明确指导要求;
4、负责实习生的考核,并及时将实习生的考核结果反馈至人事处。
第九条 实习生工作职责:
1、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上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实习期为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3、按照各部门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实习工作及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 管理办法
第十条 实习部门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指导计划,对实习生进行传、帮、带,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上外人事处为实习生统一按月发放实习津贴,每人每月600元。
第十二条 实习生如有违反上外规章制度,产生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实习期间,由上外人事处与实习部门进行双线考核,并以实习生指导教师的意见作为重要的考核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优秀的实习生将列入上外下一年度招聘人选。
上海外国语大学人事处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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