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的规定,对报考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和少数民族自治县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
凡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须于2010年11月8日前将准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符合加分规定的少数民族考生持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抗震救灾表现突出人员持立功受奖证书或表彰文件)和本人联系电话送交招考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
在本次报考前已享受上述加分照顾录用为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考生,参加本次招考不再享受同项目的加分。
(二)面试:2010年12月31日前,根据考生折合后的笔试总成绩,按照招考职位录用名额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由此出现的缺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
资格复审后,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该职位录用名额3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笔试人员一并纳入面试。招考单位可采取张榜公布或网上公告的方式公布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考生,应携带《2010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明确了学位要求的职位)或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等,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其中,几种特殊报考对象,还须具备以下手续:
1.2011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出具本人学生证(无学生证的,出具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有关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
2.新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公安部门、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4.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须由工作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5.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面试时间为2011年1月15日—17日。经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参加面试。面试具体事项由招考单位另行通知。
(三)体能测试:体能测试由省公安厅和林业厅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规定组织实施,两项及以上达标者为合格,体能测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
体能测试应在具备条件的学校等地点全封闭进行。体能测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招考单位通知考生。参加体能测试的考生分组及年龄按本人体能测试的当日日期计算。
五、体检及考察
面试和体能测试后,根据录用职位及名额(含事先确定拉通排序的职位和名额),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折合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折合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专业科目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进入录用体检、考察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公招同级机关(垂管单位为本系统)达到比例的职位录用考察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公安机关(含林业公安)招录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其中左右单眼裸视力均在4.8以上,身高男性1.68米以上、女性1.58米以上。公安机关特殊专业职位要求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1.55米以上,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所有职位的乙肝检测项目均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和人社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执行。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2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对体检合格人员,根据各职位录用名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察人选。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进入面试的人员中依次递补。
六、公示
各招考单位确定拟录用人员后,应在四川人事考试网或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考试成绩、拟录用职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为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七、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由招考单位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其中,此前已报考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报考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以招考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报考单位不予录用。
被录用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三年内取消准予其再报考公务员的资格。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招考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试用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应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二年。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各招考单位设立考录监督小组,并在网上公布监督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九、本公告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相关事项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