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符合漳委办发[2006]24号文件规定的加分对象及标准按文件规定执行;参加“三支一扶”、“服务社区”、“志愿服务西部”和“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大学生加分条件和标准按照闽人发[2011]200号文件执行。加分证明于进入体检前资格复核时一并提交,所有加分证明应于2012年6月4日前取得。加分均为综合基础知识笔试成绩加分。加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10分。加分不受笔试成绩满分的限制。
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招考优惠政策。
5、试卷采用机读答题卡,统一使用2B铅笔作答,考生应自带考试用具。
四、体检、考核和聘用
1、体检。笔试成绩合格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职位拟招聘人数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遇总成绩相同时,卫生系统职位以专业知识成绩高的确定体检对象。其它职位加面试,以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体检对象。体检依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要求执行。
2、考核。体检合格的考生为考核对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在职考生必须在考核通知书签发30日内提交单位同意调动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视同自愿放弃。
3、聘用。体检或考核不合格以及在聘用通知前自愿放弃的职位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对拟聘人员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纳入编制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有关待遇。
受聘人员在聘用通知发出30日内不到招聘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的,视同自愿放弃,不再递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