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岗位要求及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并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拟聘用人选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由区卫生局组织乡镇卫生院与受聘人员签订就业协议,有关培训、聘用规定按照闽卫科教〔2009〕18号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政策咨询
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局:0595-87971551
(二)监督
招聘工作在泉港区纪委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监督电话:0595-87987886
(三)本通告未尽事宜由泉港区公开招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2012年泉港区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