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关待遇
1、培养临床医师
①经招聘录用的毕业生与招聘的乡镇卫生院签订就业协议(一式四份,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招聘卫生院、受聘人员各持1份)。
②招聘及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程序及奖惩待遇等规定按闽卫科教[2009]18号)、闽卫人函[2010]595号文件执行。
2、特岗执业医师
①招聘医师与乡镇卫生签约的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期间,由聘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按照规定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②在特岗医师聘用期内,除享受国家及我市统一规定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待遇外,另外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生活补助。
③招聘医师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享受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在外语、论文、继续教育等方面同等的优惠政策。
漳平市招聘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特岗医师报名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