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考察和聘用
(一)体检
1.体检对象的确定: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含加分,以下同)和聘用计划数,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招聘单位或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应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天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出现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并按考生的考试成绩先后名次等额递补体检。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缺席者,取消聘用资格。
2、体检标准:按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考察
考生体检合格后,采取考生谈话、查阅档案等方式对体检合格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以及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体检合格的考生须在体检合格后5日内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综治、计生证明,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考察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并按考生的考试成绩的先后名次等额递补。
(三)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后,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拟聘人选,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永春县司法局政务公开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到永春县司法局办理聘用手续。考生在限定的时间内不到县司法局办理聘用手续的,视为自动弃权。
七、其他事项
1、被聘用的专职社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与县司法局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实行"两年一聘",并按规定办理人事代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有关手续。
2、报考时常住户口在永春县或永春县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均视为户籍在永春县的报考者。永春县司法局干部职工的配偶、子女报考的不受户籍条件限制。
3、考生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
4、考试、考察、体检等全程接受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5、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95-23879289,238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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