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核
体检合格的考生须在接到调档函之日起30日内,联系档案保管单位将其个人档案转至县公务员局,同时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综治、计生证明,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县公务员局将会同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取谈话、查阅档案、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验证、计生和综治情况调查等方式对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以及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并按各岗位上合格线的报考考生的考试总成绩的先后名次等额递补考核对象。
七、公示、聘用
(一)根据考试、体检及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在永春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人事部门组织上岗培训后介绍到具体单位就业。招聘单位应在考生报到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将相关聘用手续报县公务员局核准、备案。
(二)报考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岗位的考生,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由县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出生地和居住地情况,在征求考生本人意见后,安排到具体村(社区)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跟踪管理。
(三)招考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报考县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岗位的考生先聘用,待聘用手续办理结束后,再办理报考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岗位的聘用工作。
八、其他事项
(一)考生在报名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咨询永春县公务员局考试录用教育股,咨询电话:0595-23878652。
(二)特困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考生可减免有关考务费用。此类考生应于笔试前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公务员局考试录用教育股办理减免报名费用手续。其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考生,应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特困家庭的考生,应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三)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聘用人员的管理及待遇按《中共永春县委组织部永春县人事局关于印发<永春县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委组[2007]54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及待遇详见附件4.
(四)考试、体检、考核等全程接受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电话:0595-23870788.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中共永春县委组织部和永春县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中共永春县委组织部
永春县公务员局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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