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岗前培训和出征派遣(6月底)
省"三支一扶"办组织派遣对象进行岗前培训,填写《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签订《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农村、教育、卫生、扶贫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基层工作知识、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等。岗前培训后,举行出征仪式,派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服务单位报到。各服务单位和当地"三支一扶"办要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安排工作。
上述组织招募的日程安排如有调整,省"三支一扶"办将及时在公共网公布。
六、政策支持
(一)在岗待遇
服务期间由省"三支一扶"办按月发放1200元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下同),以后视情况适当调整提高。同时,享受每人每年3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各设区市组织的"三支一扶"计划,按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原则确定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标准。
到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所辖乡(镇)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各高校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的具体措施。
(二)期满政策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如下待遇和保障政策:
1、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省内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免试入读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2、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行将期满当年起,三年内报考我省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既可按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报考,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
3、当年服务期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
4、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愿意继续在我省农村基层工作的,在我省乡(镇)事业单位编制内新增工作人员时,可免于参加统一招考,由接收单位直接报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相关手续。
5、当年服务期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可报考面向我省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高校毕业生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专门职位。各级人事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拿出一定比例的专门职位,组织面向"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高校毕业生(包括参加"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等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6、服务期间,由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档案保管、转正定级等人事代理服务,并建立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专门人才数据库,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7、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等有关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开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扶持政策。
8、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或进入国有企业就业的,其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支教服务期间计算教龄。其中:到乡(镇)机关和单位驻地在乡(镇)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被录用为县级以上(含县级)机关公务员,不实行见习期工资,可直接按本单位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确定;被县级以上(含县级)事业单位聘用,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本单位相同学历新聘用人员定级工资标准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在今后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七、管理服务
(一)户口、档案、组织关系管理。服务期间,毕业生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服务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或服务单位所在市、县(区)人才服务机构,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县(市、区)人事局("三支一扶"办)。党团组织关系由毕业生凭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间申请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服务期满后,户口、档案和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转迁。
(二)日常管理。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培养与使用并重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三支一扶"办负责全省"三支一扶"计划的统筹实施和成效评估;设区市"三支一扶"办负责对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具体负责协调服务单位落实毕业生服务岗位、提供基本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组织教育培训和安全健康等日常管理工作。各级"三支一扶"办尤其是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和服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全面担负起高校毕业生安全健康管理的领导责任。毕业生所在高校要跟踪了解毕业生工作、生活等情况,并积极给予帮助支持。各级"三支一扶"办要注重发挥毕业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作用,为本地区毕业生之间工作沟通交流提供便利和条件。
(三)"支医"毕业生试用工作和参加执业医师考试。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我省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试用工作和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7〕156号)精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专业"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第一年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或配有能够指导高校毕业生开展医疗活动、年资较高的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用。
(四)就业报到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到服务县(市、区)人事局(公务员局),就业统计时列入地方项目。"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本人毕业证书、报到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等相关材料到省公务员局大中专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办理就业手续(延长服务期的,办理时间顺延),并备注"××年×月到××年×月参加‘三支一扶'计划",作为计算工龄的依据。
(五)解除协议。"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应按照协议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应按规定提出解除协议申请,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方可离开服务单位。服务期未满离开服务单位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工作要求,按照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协议解除工作的通知》(闽毕支〔2010〕13号)文件执行。
(六)有关服务证书。"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三支一扶"办审核,颁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七)各设区市实施地方"三支一扶"项目的,应在项目实施前,将工作方案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完成招募派遣后,将人员名单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八)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各级"三支一扶"办要按照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启用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闽毕支〔2009〕6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2010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信息数据的通知》(闽毕支〔2010〕34号)要求,切实重视加强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落实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毕业生基本信息更新、年度和期满考核、期满就业等信息。从2011年起,省"三支一扶"办将对不能及时准确维护信息系统的县(市、区)调减招募计划,直至停止招募。
八、经费保障
省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体检、培训所需费用以及省"三支一扶"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付;市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体检、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费用由各设区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付。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一定经费作为本级"三支一扶"办专项工作经费,并对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