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与考察
1.根据考核或考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招聘岗位人数)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选,统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费用自理。
2.根据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后,由学校组织岗位实践考察,考察内容主要是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同时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考察的具体方式:与被考察人员签定临时性的工作合同,合同周期一般为5-10个工作日,请被考察人员进入工作岗位参与具体实践和工作。
(六)公示、聘用及待遇
根据考察(考试、考核和考察)结果,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将拟聘用人员及拟聘岗位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和学校人事处主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学校将拟聘用人选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书。聘用人员为我校事业编制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含试用期半年),职务晋升、奖惩、各类保险和工资待遇等按照国家、天津市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咨询电话(人事处):022-88181506022-88286192
联系人:张老师任老师
举报、投诉电话(校纪委):022-8818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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