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公安类职位报考说明、体能测试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 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 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 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 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 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 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或为“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成员的。
二、体能测评标准
共四项,考生须全部参加测试,通过三项即为合格。
(一)男子组
项目 标 准
25 岁以下(含 25岁) 25岁以上
10 米 × 4往返跑 ≤ 12″ 2 ≤ 13″ 1
1000 米 跑 ≤ 4′ 25″ ≤ 5′
立定跳远 ≥ 2.2米 ≥ 2米
俯卧撑(限时 1分钟) 30个 25个
(二)女子组
项目 标 准
25 岁以下(含 25岁) 25岁以上
10 米 × 4往返跑 ≤ 13″ 2 ≤ 14″
800 米 跑 ≤ 4′ 20″ ≤ 4′ 40″
立定跳远 ≥ 1.5米 ≥ 1.4米
仰卧起坐(限时 1分钟) 23个 18个
三、体检标准
公安类职位按照人社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试行 )和以下项目执行:
1. 五官、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
2. 男性身高在 170厘米以上 ,体重不低于 50千克 ;女性身高在 160厘米以上 ,体重不低于 45千克;
3.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 ,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 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 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
标准体重 (千克 )=身高 (厘米 )-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
[ 实际体重 (千克 )-标准体重 (千克 )]÷标准体重 (千克 )× 100%
4. 重度腋臭、头癣 ,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 ,不能录用。
5.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 ,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孪缩 ,不能录用。
6. 纹身者不能录用。
7. 女性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8. 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但具有明显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