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面试的实施
全省的面试工作应在2011年7月底以前完成。面试工作由州市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州市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地统一组织,其他县区不再设置考点。面试考官由州市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面试规定统一调配。面试可采取单一面试方法,也可以根据岗位需要,采取多种测试方法(包括专业测试)。面试的具体实施细则待笔试结束后另行在相关网站通知。
面试的满分为100分,2011年全省统一划定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未达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不得参与后续的考录过程。
面试过程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监督,保证面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违反面试工作要求的地区或部门,将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其结果无效,并取消该地区或部门两年内单独组织面试的资格。面试考官在面试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十)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将在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加权合成)。公安(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岗位按规定还需要开展体能测试。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体检、体能测试及考察工作由招录单位组织实施。
1.体检
普通岗位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从2011年开始,我省人民警察等特殊岗位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原《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予以废止。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尽快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通知定点医院予以执行。
2.考察
各招录单位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可以采取查阅报考人员档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与本人进行面谈等形式,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察后,招录单位须形成书面考察意见。
若出现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根据综合成绩的岗位排名依次顺延该岗位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参加体检和考察(只顺延一次)。
体检和考察工作应于2011年9月中旬以前完成。
(十一)公示和录用
1.确定拟录用人员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务员局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省级和省级直管单位拟录用人员;各州(市)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本地拟录用人员。
2.公示
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省级和省级直管单位拟录用人员将按照管理权限在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只对公示期内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不受理后续的举报。为保护报考人员权益,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3.录用
录用工作于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录用工作结束后,不再进行补录。
报考人员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并处5年禁考的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录用人员与原招录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必须由本人自行与原单位按相关约定解除,否则取消其录用资格。
录用工作结束后,各州市要按照管理权限,在10月10日前将本地录用人员及违纪违规人员上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