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无违纪违法行为。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5年7月4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8年7月2日及以后出生);招聘在职教师的岗位具有中职及其以上职称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内(1973年7月2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普通招生计划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的可以报考中小学校,具有普通招生计划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可以报考幼儿园。
5.招聘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人员的岗位,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免笔试进行招聘;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人员报考要求本科学历的岗位,必须参加笔试。
6.应聘人员所学专业应与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相同。考生毕业证上所载专业名称必须与招聘专业一致,专业名称参照《云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指导目录》(2013年3月),专业名称中仅有“和”、“与”、“及”、“及其”等连接词不同,或多少一个“学”字差别的视为同一专业。若招聘岗位需求专业后面包含专业方向说明的,考生毕业证所载专业必须与招聘岗位需求专业一致(含括号内专业方向说明)方能报考;若招聘岗位需求专业没有包含专业方向说明的,但考生毕业证所载专业后面有包含专业方向说明的,只能将括号前的部分作为所学专业。
7.应聘人员须具有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学科应与招聘岗位一致,层次应高于或同于所报岗位层次;应聘人员报考幼儿园的必须是幼儿教育专业、学前教育专业并持幼儿教师资格证。
8.招聘在职人员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属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且从事招聘岗位相关教学2年及以上(计算时间截止2011年7月4日及以前);报名时须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及参工年限证明。
9.岗位要求持有的相关证书和材料,现场报名时须当面提供。2013年应届毕业生,暂不能提供毕业证的,可出具学校有关学历、专业及能正常毕业的证明材料报名,岗位要求的证书和材料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时持有,否则资格复审不予通过。
10.身体健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1.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不符合应聘条件的情形如下: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2.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与招聘岗位职业道德要求不相符的不良记录的。
4.因以往违反事业单位招聘有关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
5.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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