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工作人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行政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